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丨两种不同类型的银票,存入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我们知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根据申请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资金情况,银行要求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基于企业信用状况从0%~100%不等。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1、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保证金本金与票面金额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无风险敞口,不涉及银行授信;对于企业来说,因不涉及银行授信审批,因此申请手续简单快捷,与现金付款相比,可以增加保证金利息收益。

企业使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核算得失,保证金存款利息收益超过卖方提供的商业折扣,即保证金存款收益可以弥补因采取票据结算而失去的价格优惠损失。

2、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指保证金本金不足以覆盖票面金额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授信业务,企业要向银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时相应的申请文件。

例如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期限为6个月,保证金比例30%的银行承兑汇票,表示企业以300万作为保证金,向银行融资700万,即银行等同于向企业发放期限为6个月的金额为7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

相对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会根据敞口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敞口承诺费,因此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偏高,具体收费标准因行因企业而异。

提醒:

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时候,由客户向所在地支行提出申请,进行办理。企业如果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可以先到银行进行咨询。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

1

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

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

2

汇票质押业务项下,

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规定,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银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银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银行规定执行。

实现质权

3

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

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银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不得转让

4

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

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银行对贴现汇票承担的是形式的审查责任。一是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作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若银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贴现审查

5

出票人、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

能否免除对收款人、直接后手的票据责任的抗辩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这也就是说,出票人有对票据持有人后手的抗辩权,但没有对票据持有人的抗辩权,出票人不得以其不遵行“禁止转让”义务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后手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尽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

无效抗辩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

承兑,这个词经常能见到。它代表着什么,大家也一定不陌生。承兑是在汇票制度规定的票据行为之一,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一旦付款人承兑,就等同于负起了付款的法律责任。

那你知道为什么“承兑”这个词分量这么重吗?这就涉及到承兑汇票的一般原则了

完全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承兑虽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特有的制度,但并不一定所有的汇票付款人都有必须承兑(如没有承兑的银行汇票),承兑并不是付款人的义务。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承兑请求,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银行承兑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

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

来源 | 由“果藤金融”整理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丨两种不同类型的银票,存入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我们知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根据申请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资金情况,银行要求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基于企业信用状况从0%~100%不等。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1、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保证金本金与票面金额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无风险敞口,不涉及银行授信;对于企业来说,因不涉及银行授信审批,因此申请手续简单快捷,与现金付款相比,可以增加保证金利息收益。

企业使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核算得失,保证金存款利息收益超过卖方提供的商业折扣,即保证金存款收益可以弥补因采取票据结算而失去的价格优惠损失。

2、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指保证金本金不足以覆盖票面金额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授信业务,企业要向银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时相应的申请文件。

例如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期限为6个月,保证金比例30%的银行承兑汇票,表示企业以300万作为保证金,向银行融资700万,即银行等同于向企业发放期限为6个月的金额为7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

相对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会根据敞口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敞口承诺费,因此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偏高,具体收费标准因行因企业而异。

提醒:

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时候,由客户向所在地支行提出申请,进行办理。企业如果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可以先到银行进行咨询。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

1

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

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

2

汇票质押业务项下,

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规定,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银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银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银行规定执行。

实现质权

3

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

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银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不得转让

4

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

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银行对贴现汇票承担的是形式的审查责任。一是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作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若银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贴现审查

5

出票人、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

能否免除对收款人、直接后手的票据责任的抗辩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这也就是说,出票人有对票据持有人后手的抗辩权,但没有对票据持有人的抗辩权,出票人不得以其不遵行“禁止转让”义务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后手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尽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

无效抗辩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

承兑,这个词经常能见到。它代表着什么,大家也一定不陌生。承兑是在汇票制度规定的票据行为之一,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一旦付款人承兑,就等同于负起了付款的法律责任。

那你知道为什么“承兑”这个词分量这么重吗?这就涉及到承兑汇票的一般原则了

完全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承兑虽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特有的制度,但并不一定所有的汇票付款人都有必须承兑(如没有承兑的银行汇票),承兑并不是付款人的义务。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承兑请求,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银行承兑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

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

来源 | 由“果藤金融”整理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丨两种不同类型的银票,存入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我们知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根据申请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资金情况,银行要求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基于企业信用状况从0%~100%不等。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1、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保证金本金与票面金额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无风险敞口,不涉及银行授信;对于企业来说,因不涉及银行授信审批,因此申请手续简单快捷,与现金付款相比,可以增加保证金利息收益。

企业使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核算得失,保证金存款利息收益超过卖方提供的商业折扣,即保证金存款收益可以弥补因采取票据结算而失去的价格优惠损失。

2、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指保证金本金不足以覆盖票面金额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授信业务,企业要向银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时相应的申请文件。

例如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期限为6个月,保证金比例30%的银行承兑汇票,表示企业以300万作为保证金,向银行融资700万,即银行等同于向企业发放期限为6个月的金额为7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

相对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会根据敞口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敞口承诺费,因此敞口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偏高,具体收费标准因行因企业而异。

提醒:

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时候,由客户向所在地支行提出申请,进行办理。企业如果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可以先到银行进行咨询。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

1

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

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

2

汇票质押业务项下,

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规定,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银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银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银行规定执行。

实现质权

3

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

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银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不得转让

4

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

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银行对贴现汇票承担的是形式的审查责任。一是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作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若银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贴现审查

5

出票人、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

能否免除对收款人、直接后手的票据责任的抗辩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这也就是说,出票人有对票据持有人后手的抗辩权,但没有对票据持有人的抗辩权,出票人不得以其不遵行“禁止转让”义务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后手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尽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

无效抗辩


[阅读更多]>>
新闻图片

票据课堂

承兑,这个词经常能见到。它代表着什么,大家也一定不陌生。承兑是在汇票制度规定的票据行为之一,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一旦付款人承兑,就等同于负起了付款的法律责任。

那你知道为什么“承兑”这个词分量这么重吗?这就涉及到承兑汇票的一般原则了

完全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承兑虽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特有的制度,但并不一定所有的汇票付款人都有必须承兑(如没有承兑的银行汇票),承兑并不是付款人的义务。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承兑请求,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银行承兑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

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

来源 | 由“果藤金融”整理


[阅读更多]>>
上一页  6  7   8   9   10  下一页 共31页  到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