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票圈平台服务协议

E票圈平台服务协议

                                                                 版本生效日期:2019 年 01月29日

欢迎签署《平台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并使用E票圈平台服务!

北京易联汇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合法运营的“E票圈”平台(网址:http://www.ennep.com/,以下简称“E票圈”或“平台”)为平台注册用户(以下简称“会员企业”、“会员企业单位”)提供电子票据信息撮合服务。

服务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会员企业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 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会员企业自身权益,建议会员企业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当会员企业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会员企业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E票圈达成一致,成为E票圈平台“用户”。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会员企业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会员企业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

一、 定义

E票圈平台 :指包括E票圈网站 ( 域名为http://www.ennep.com/)

E票圈:指由北京易联汇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票据信息撮合服务平台,旨在为票据收益权融资方与银行建立票据信息发布、撮合的安全通道设立的信息撮合中介平台;

E票圈平台规则:包括在E票圈平台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实施细则、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

会员企业:包括以融资方、银行在E票圈平台进行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 织。

关联公司:指与北京易联汇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联关系的公司;

同一用户:使用同一身份认证信息或经E票圈排查认定多个E票圈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均视为同一用户。


二、补充协议

为满足会员企业的多元化需求,当本协议条款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会员企业与E票圈所有权利与义务时,E票圈平台与会员企业会单独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账户注册与使用

会员企业确认,在会员企业开始注册使用E票圈平台服务时,会员企业应当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中,关于票据及票据收益权转让相适应的转让条件及主体资格条件。若会员企业不具备前述与会员企业行为相适应的转让条件及主体资格条件,则会员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3.1账户说明

3.1.1 会员企业有权使用会员企业设置或确认的E票圈会员企业名(企业名称、注册人手机号码,以下简称“账户名称”)及会员企业设置的密码(账户名称及密码合称“账户”)登录E票圈平台。由于会员企业的E票圈账户关联会员企业的企业信息及E票圈平台商业信息,会员企业的E票圈账户仅限会员企业使用。未经E票圈平台同意,会员企业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会员企业E票圈账户或获取会员企业账户项下信息的行为无效。如E票圈根据E票圈平台规则中约定的违约认定程序及标准判断会员企业E票圈账户的使用可能危及会员企业的账户安全及/或E票圈平台信息安全的,E票圈平台可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3.1.2 会员企业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E票圈平台有权追究会员企业的违约责任,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会员企业承担。

3.1.3 作为E票圈平台经营者,为使会员企业更好地使用E票圈平台的各项服务, 保障会员企业的账户安全,会员企业应按照E票圈要求及我国法律规定完成企业法人实名认证,否则账户无法正常使用。

3.2注册信息管理

3.2.1真实性、合法

在使用E票圈平台服务前,会员企业应当按E票圈平台页面的提示,完成企业会员企业认证,准确完整地提供会员企业的各项工商信息(包括会员企业的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法定代表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会员企业授权的企业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以便E票圈或其他用户与会员企业联系。在通过E票圈平台进行首次操作前,会员企业应当按E票圈平台页面的提示,提供并上传会员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正反面扫描件。并于每次申请前,提供并上传与转、受让标的票据相关的发票合同等文件。

会员企业了解并同意,会员企业有义务保持会员企业提供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3.2.2更新维护

会员企业应当及时更新会员企业提供的信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E票圈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必须对部分用户的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E票圈将依法不时地对会员企业的信息进行检查核实,会员企业应当配合提供最新、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

如E票圈按会员企业最后一次提供的信息与会员企业联系未果、会员企业未按E票圈的要求及时提供信息、会员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明显不实或行政司法机关核实会员企业提供的信息无效的,会员企业将承担因此对会员企业自身、他人及E票圈的全部损失与不利后果。E票圈可向会员企业发出询问或要求整改的通知,并要求会员企业进行重新认证,直至中止、终止对会员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E票圈平台服务,E票圈对此不承担责任。

3.3账户安全规范

3.3.1 会员企业的账户为会员企业自行设置并由会员企业保管,E票圈任何时候均不会主动要求会员企业提供会员企业的账户密码。因此,建议会员企业务必保管好会员企业的账户,并确保会员企业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退出登录并以正确步骤离开E票圈平台。账户因会员企业主动泄露或因会员企业遭受他人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E票圈并不承担责任,会员企业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3.3.2 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会员企业账户登录E票圈平台或其他可能导致会员企业账户遭窃、遗失的情况,建议会员企业立即通知E票圈。会员企业理解E票圈对会员企业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且E票圈应会员企业请求而采取的行动可能无法避免或阻止侵害后果的形成或扩大, 除E票圈存在法定过错外,E票圈不承担责任。


四、 E票圈平台服务及规范

4.1平台服务概况

会员企业有权在E票圈平台上以“融资方”或“银行”的身份,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发布转让需求或受让需求,并按照E票圈平台提示的操作流程、行为要素以及订单凭证完成操作,遵守E票圈信息撮合平台规则。

E票圈仅为会员企业用户提供票据信息撮合服务,不对会员企业作为“融资方”或 是“银行”任意方发布的任何需求做实质性审查。因会员企业双方的行为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自行承担。因会员企业双方的上述行为给E票圈平台造成损失,按照本协议第六条处理。

4.2平台会员企业承诺

会员企业保证并承诺通过E票圈平台进行交易中,电子票据以及资金均来源合法;会员企业保证并承诺其通过E票圈平台发布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其向平台提交的任何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会员企业不得私自仿制、伪造在网站上签订的电子合同或印章,不得用伪造的合同进行任何欺诈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法使用任。

4.3争议处理

会员企业在E票圈平台操作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会员企业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争议相对方自主协商;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争议相对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平台收费与支付

4.4.1 E票圈为E票圈平台向会员企业提供的撮合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客服所付出的成本,会员企业同意并认可E票圈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计算规则为:平台服务费=融资方实收金额(成交金额)*(0至0.5%)。(说明:根据会员企业成交金额不同,比例不等。如会员企业是北京易联汇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运营平台的战略合作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4.2 会员企业承诺:服务费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进行支付;成功获得融资金额,在收到任何一项融资资金的第一笔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该笔资金总额的0.5%的标准,支付平台服务费。同时平台开具同等金额的服务业发票。若未获得任何融资资金,会员企业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4.3 如会员企业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平台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

4.5责任限制

E票圈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合同履

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E票圈并不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E票圈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五、 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

E票圈非常重视用户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会员企业使用E票圈提供的服务时,会员企业同意E票圈按照在E票圈平台上公布的隐私权政策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会员企业的企业信息。E票圈希望通过隐私权政策向会员企业清楚地介绍E票圈对会员企业信息的处理方式,因此E票圈建议会员企业完整地阅读隐私权政策, 以帮助会员企业更好地保护隐私权。

5.1非用户信息的保证与授权

5.2.1 会员企业声明并保证,会员企业对会员企业所发布的信息拥有相应、合法的权利。否则,E票圈可对会员企业发布的信息依法或依本协议进行删除或屏蔽。

5.2.2 会员企业应当确保会员企业所发布的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政治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三)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的;

(五)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影响E票圈平台任何系统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E票圈平台及其他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的;

(七)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E票圈平台协议、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E票圈平台上发布的。

六、 用户的违约及处理

6.1违约认定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会员企业违约:

(一)使用E票圈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即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为适应互联网发展和满足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会员企业理解并同意,E票圈可在E票圈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6.2信息违约处理措施

会员企业在E票圈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E票圈可根据相应规则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或对会员企业发布的需求进行撤回、监管。会员企业在E票圈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或虽未在E票圈平台上实施但对E票圈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构成违约的,E票圈可依据相应规则中止向会员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划扣保证金等处理措施。如会员企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E票圈可查封会员企业的账户,终止向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6.3赔偿责任

如会员企业的行为使E票圈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会员企业应赔偿E票圈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如会员企业的行为使E票圈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E票圈及/或其关联公司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会员企业追偿。

如因会员企业的行为使得第三人遭受损失、E票圈及/或其关联公司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目的,会员企业同意委托E票圈使用自有资金代会员企业支付上述款项,会员企业应当返还该部分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E票圈的全部损失。

七、 协议的终止

7.1 终止的情形

7.1.1 会员企业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终止本协议:

(一)变更事项生效前会员企业停止使用并明示不愿接受变更事项的;

(二)会员企业明示不愿继续使用E票圈平台服务,且符合E票圈网终止条件的。

7.1.2 出现以下情况时,E票圈可以本协议第八条的所列的方式通知会员企业终止本协议:

(一)会员企业违反本协议约定,E票圈依据违约条款终止本协议的;

(二)会员企业盗用他人账户、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等行为, E票圈依据E票圈平台规则对会员企业的账户予以查封的;

(三)除上述情形外,因会员企业多次违反E票圈平台规则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E票圈依据E票圈平台规则对会员企业的账户予以查封的;

(四)会员企业的账户被E票圈依据本协议回收的;

(五)其它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7.2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本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E票圈无义务向会员企业或会员企业指定的第三方披露会员企业账户中的任何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E票圈仍享有下列权利:

(一)继续保存会员企业留存于E票圈平台的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的各类信息;

(二)对于会员企业过往的违约行为,E票圈仍可依据本协议向会员企业追究违约责任。

八、 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商业惯例

及/或行业惯例会员企业因使用E票圈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E票圈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E票圈与会员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或E票圈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