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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违法票据是怎样进行认定的!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外,在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方面应遵守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于无效票据行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而为的票据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应属无效;虚伪、非法的意思表示,如欺诈、胁迫、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等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无效。


除以上情形以外,《票据法》对票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还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因票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违反《票据法》的汇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另外,在出票方面,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应记载下列必要事项,否则无效:汇票文句,即表明该票据为汇票的文字;汇票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受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附条件的记载;分期付款的记载。在背书方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2、违反《票据法》的本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本票文句;本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年月日;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背书方面,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本票分割转让。

3、违反《票据法》的支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并存人一定资金,具有可靠资信的人或单位,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支票文句;支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年月日;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支票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有条件委托支付文句;分期付款:以非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等。

除上述几类违反(票据法》的情形外,票据瑕疵也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瑕疵包括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票据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为出票的伪造,属于无效票据,后者如伪造背书、承兑、保证,后者票据仍然是真正的票据,有关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之表现。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票据变造前后的签章人分别对变造前后的票据文义各负其责,票据更改只要符合要式,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行为人如果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的,票据归于无效。

来源:本文内容转载自融资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题图及内文配图来自“摄图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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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在京成立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杨晓波)26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携手51家中央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在京举行签约仪式。联盟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新搭建的商业票据流通平台——“企票通”正式上线运营。

  国务院国资委总会计师白英姿出席仪式并表示,联盟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握“两金”压控重要意义,以联盟成立为契机,积极与中国国新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企票通”平台推动“两金”压控、产业链清欠及民企清欠工作扎实开展。

  中国国新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国新自2016年初承担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任务以来,积极探索推动国有资本运营、服务央企改革发展的有效路径,逐步形成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境外投资和央企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5+1”业务格局。“企票通”平台的建设及联盟的成立,对中国国新搭建金融服务业务板块,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决策部署更好地在央企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海外大型企业以商业票据作为融通一年内资金的主要工具,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内短融市场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成本相比较高,且票据市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不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商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同时,由于缺乏企业共同认可的共享服务平台、票据业务集中管控平台及有力的信用保证,使得银行开展商票保贴等业务时对企业评级授信需要更高的技术要求,加大了银行管理成本,从而增加了持票企业的贴现难度,降低了企业接收商票的意愿。借鉴海外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经验,商业票据流转实质是企业商业信用价值的体现,具有优质信用的中央企业在国内商票市场大有可为。

  上述中国国新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新探索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开展特色金融服务,发起成立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共建“企票通”商业票据流通平台的初心和使命。“企票通”平台利用联盟的信用互认和增信机制,促进商票高效有序流转,融通央企上下产业链条,提高相关产业上下游间资金运转效率,助力央企压“两金”、减负债。“企票通”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深度合作,提供促进票据流转、变现的金融服务,提高央企票据的社会接受程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链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局领导、中央企业有关领导出席签约仪式。51家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现场签署了“企票通”合作公约,97家中央企业代表现场见证了签约仪式。


责任编辑:杨晓波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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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日报

2019.08.28

一、出票市场

二、贴现市场

三、出票贴现比

四、转贴现市场

五、6个月国股转贴现利率折线图

点评:出票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承兑张数和承兑金额较前日分别上涨12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贴现市场继续下行,但幅度有限,贴现张数和贴现金额较前日分别下跌1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转贴现市场开始震荡,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较前日分别下跌11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6个月国股转贴现利率2.83%,与前日持平,折合每十万扣款1413元。资金市场上,当日有600亿逆回购到期,央行开展600亿逆回购以对冲到期资金影响,短期Shibor小幅波动,隔夜和一周较前日分别下跌7个和1个BP,而两周较前日上涨1个BP,短期资金面较为稳定。

来源:果藤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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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违法票据是怎样进行认定的!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外,在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方面应遵守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于无效票据行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而为的票据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应属无效;虚伪、非法的意思表示,如欺诈、胁迫、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等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无效。


除以上情形以外,《票据法》对票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还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因票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违反《票据法》的汇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另外,在出票方面,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应记载下列必要事项,否则无效:汇票文句,即表明该票据为汇票的文字;汇票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受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附条件的记载;分期付款的记载。在背书方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2、违反《票据法》的本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本票文句;本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年月日;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背书方面,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本票分割转让。

3、违反《票据法》的支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并存人一定资金,具有可靠资信的人或单位,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支票文句;支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年月日;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支票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有条件委托支付文句;分期付款:以非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等。

除上述几类违反(票据法》的情形外,票据瑕疵也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瑕疵包括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票据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为出票的伪造,属于无效票据,后者如伪造背书、承兑、保证,后者票据仍然是真正的票据,有关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之表现。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票据变造前后的签章人分别对变造前后的票据文义各负其责,票据更改只要符合要式,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行为人如果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的,票据归于无效。

来源:本文内容转载自融资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题图及内文配图来自“摄图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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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在京成立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杨晓波)26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携手51家中央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在京举行签约仪式。联盟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新搭建的商业票据流通平台——“企票通”正式上线运营。

  国务院国资委总会计师白英姿出席仪式并表示,联盟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握“两金”压控重要意义,以联盟成立为契机,积极与中国国新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企票通”平台推动“两金”压控、产业链清欠及民企清欠工作扎实开展。

  中国国新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国新自2016年初承担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任务以来,积极探索推动国有资本运营、服务央企改革发展的有效路径,逐步形成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境外投资和央企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5+1”业务格局。“企票通”平台的建设及联盟的成立,对中国国新搭建金融服务业务板块,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决策部署更好地在央企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海外大型企业以商业票据作为融通一年内资金的主要工具,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内短融市场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成本相比较高,且票据市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不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商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同时,由于缺乏企业共同认可的共享服务平台、票据业务集中管控平台及有力的信用保证,使得银行开展商票保贴等业务时对企业评级授信需要更高的技术要求,加大了银行管理成本,从而增加了持票企业的贴现难度,降低了企业接收商票的意愿。借鉴海外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经验,商业票据流转实质是企业商业信用价值的体现,具有优质信用的中央企业在国内商票市场大有可为。

  上述中国国新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新探索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开展特色金融服务,发起成立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共建“企票通”商业票据流通平台的初心和使命。“企票通”平台利用联盟的信用互认和增信机制,促进商票高效有序流转,融通央企上下产业链条,提高相关产业上下游间资金运转效率,助力央企压“两金”、减负债。“企票通”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深度合作,提供促进票据流转、变现的金融服务,提高央企票据的社会接受程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链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局领导、中央企业有关领导出席签约仪式。51家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现场签署了“企票通”合作公约,97家中央企业代表现场见证了签约仪式。


责任编辑:杨晓波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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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一、出票市场

二、贴现市场

三、出票贴现比

四、转贴现市场

五、6个月国股转贴现利率折线图

点评:出票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承兑张数和承兑金额较前日分别上涨12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贴现市场继续下行,但幅度有限,贴现张数和贴现金额较前日分别下跌1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转贴现市场开始震荡,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较前日分别下跌11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6个月国股转贴现利率2.83%,与前日持平,折合每十万扣款1413元。资金市场上,当日有600亿逆回购到期,央行开展600亿逆回购以对冲到期资金影响,短期Shibor小幅波动,隔夜和一周较前日分别下跌7个和1个BP,而两周较前日上涨1个BP,短期资金面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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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外,在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方面应遵守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于无效票据行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而为的票据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应属无效;虚伪、非法的意思表示,如欺诈、胁迫、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等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无效。


除以上情形以外,《票据法》对票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还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因票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违反《票据法》的汇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另外,在出票方面,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应记载下列必要事项,否则无效:汇票文句,即表明该票据为汇票的文字;汇票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受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附条件的记载;分期付款的记载。在背书方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2、违反《票据法》的本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本票文句;本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年月日;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背书方面,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本票分割转让。

3、违反《票据法》的支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并存人一定资金,具有可靠资信的人或单位,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支票文句;支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年月日;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支票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有条件委托支付文句;分期付款:以非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等。

除上述几类违反(票据法》的情形外,票据瑕疵也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瑕疵包括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票据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为出票的伪造,属于无效票据,后者如伪造背书、承兑、保证,后者票据仍然是真正的票据,有关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之表现。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票据变造前后的签章人分别对变造前后的票据文义各负其责,票据更改只要符合要式,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行为人如果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的,票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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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在京成立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杨晓波)26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携手51家中央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在京举行签约仪式。联盟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新搭建的商业票据流通平台——“企票通”正式上线运营。

  国务院国资委总会计师白英姿出席仪式并表示,联盟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握“两金”压控重要意义,以联盟成立为契机,积极与中国国新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企票通”平台推动“两金”压控、产业链清欠及民企清欠工作扎实开展。

  中国国新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国新自2016年初承担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任务以来,积极探索推动国有资本运营、服务央企改革发展的有效路径,逐步形成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境外投资和央企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5+1”业务格局。“企票通”平台的建设及联盟的成立,对中国国新搭建金融服务业务板块,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决策部署更好地在央企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海外大型企业以商业票据作为融通一年内资金的主要工具,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内短融市场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成本相比较高,且票据市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不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商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同时,由于缺乏企业共同认可的共享服务平台、票据业务集中管控平台及有力的信用保证,使得银行开展商票保贴等业务时对企业评级授信需要更高的技术要求,加大了银行管理成本,从而增加了持票企业的贴现难度,降低了企业接收商票的意愿。借鉴海外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经验,商业票据流转实质是企业商业信用价值的体现,具有优质信用的中央企业在国内商票市场大有可为。

  上述中国国新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新探索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开展特色金融服务,发起成立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共建“企票通”商业票据流通平台的初心和使命。“企票通”平台利用联盟的信用互认和增信机制,促进商票高效有序流转,融通央企上下产业链条,提高相关产业上下游间资金运转效率,助力央企压“两金”、减负债。“企票通”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深度合作,提供促进票据流转、变现的金融服务,提高央企票据的社会接受程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链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局领导、中央企业有关领导出席签约仪式。51家央企商业承兑汇票互认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现场签署了“企票通”合作公约,97家中央企业代表现场见证了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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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一、出票市场

二、贴现市场

三、出票贴现比

四、转贴现市场

五、6个月国股转贴现利率折线图

点评:出票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承兑张数和承兑金额较前日分别上涨12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贴现市场继续下行,但幅度有限,贴现张数和贴现金额较前日分别下跌1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转贴现市场开始震荡,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较前日分别下跌11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6个月国股转贴现利率2.83%,与前日持平,折合每十万扣款1413元。资金市场上,当日有600亿逆回购到期,央行开展600亿逆回购以对冲到期资金影响,短期Shibor小幅波动,隔夜和一周较前日分别下跌7个和1个BP,而两周较前日上涨1个BP,短期资金面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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