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违法票据是怎样进行认定的!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外,在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方面应遵守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于无效票据行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而为的票据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应属无效;虚伪、非法的意思表示,如欺诈、胁迫、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等所为的票据行为应属无效。
除以上情形以外,《票据法》对票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还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因票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违反《票据法》的汇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另外,在出票方面,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应记载下列必要事项,否则无效:汇票文句,即表明该票据为汇票的文字;汇票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受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附条件的记载;分期付款的记载。在背书方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2、违反《票据法》的本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本票文句;本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年月日;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背书方面,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背书不得将本票分割转让。
3、违反《票据法》的支票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并存人一定资金,具有可靠资信的人或单位,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应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支票文句;支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年月日;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支票不得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无效:有条件委托支付文句;分期付款:以非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等。
除上述几类违反(票据法》的情形外,票据瑕疵也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瑕疵包括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票据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为出票的伪造,属于无效票据,后者如伪造背书、承兑、保证,后者票据仍然是真正的票据,有关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之表现。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票据变造前后的签章人分别对变造前后的票据文义各负其责,票据更改只要符合要式,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行为人如果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的,票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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