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3.38亿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获偿付

  一则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偿付的公告引来一大波关注。日前,鞍钢股份公告,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收取的部分货款为金融机构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截至7月31日,持有的3.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逾期未偿付。此外,公告披露,截至7月31日,尚有未来可能被后手贴现方追索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94亿元。

  这引发市场持续热议。具体是哪家银行未能兑付,到底是银行因承兑汇票本身存在问题而不予兑付还是银行兑付不了?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就此致电鞍钢股份内部人士,对方称,公告说的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所以只能说是金融机构,也不便说是哪家金融机构。“我们是上市公司,我们的信息披露有要求。”该人士还表示,银行承兑汇票本身没问题,是金融机构的问题。

  8月4日,央行沈阳分行公告称:“近期,我们注意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取的金融机构开出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获清偿。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排查,该公告所指‘金融机构’为个别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此前,个别媒体所作的报道为误读。

“金融机构”为个别财务公司

鞍钢股份公告,延期兑付发生后,公司多次与相关方商讨解决方案,现已取得所有票据前手客户以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相关金融机构的还款承诺函。相关方正在陆续偿还逾期票据兑付款。

  根据票据到期时间及兑付情况,鞍钢股份还称,已陆续启动了对票据逾期的相关法律诉讼追索程序。

记者辗转联系到鞍钢股份内部人士,对方回应:

  第一,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付,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肯定是对方出现问题了。

  第二,关于对方是哪家的问题,还是以公告口径为准,我们只能说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是上市公司,我们的信息披露有要求。

  该人士还称,银行承兑汇票本身没问题,都是合规运行,正常交易。他也称,银行承兑汇票,不必然就是指银行,还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

  8月4日,央行沈阳分行发布最新公告表示:“近期,我们注意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取的金融机构开出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获清偿。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排查,该公告所指‘金融机构’为个别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此前,个别媒体所作的报道为误读。

  有银行业资深票据人士告诉记者,银行承兑汇票并不一定都是银行开具的,财务公司承兑票据在票据系统中也是体现为银行承兑汇票,所以,有的机构把这部分票据也称作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严格意义上来说,银行承兑汇票专门指的就是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但目前市场上对这一概念使用宽泛化。

  央行曾对此明确解释,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是单位和其他组织。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是一种约期付款工具,不仅具有支付功能,还具有信用和融资功能,是货币市场中重要的金融产品。

  银行承兑汇票将原先的商业信用升级为银行信用。持票人可以按时收到货款,也可以将票据在到期日之前卖给银行,也就是所谓“贴现”。票据贴现后就成了银行表内的贷款。

  在票据市场发展较快的国家,商业票据已经成为其货币市场上的最主要工具。如在美国,2006年就有1700多家企业发行商业票据,市场未到期商业票据总额已占货币市场待偿还票据总额的70%左右,商业票据成为金融市场非政府类机构第一大短期融资工具。

  广义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刚兑

  数十年来,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也迅速发展起来,根据央行最新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上半年末,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77万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由银行负责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2019年之前确实是刚兑的,但若把财务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也考虑在内,可以说就不存在所谓刚兑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票据业务也是金融机构风险高发区。由于风险频发,对于票据业务的规范,相关制度也接连出台。2015年原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风险提示通知》),直指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该《风险提示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随后,2016年央行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2016的该份文件要求全面开展票据业务风险自查。重点排查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出租、出借行为,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机构开展交易的行为,以及为它行“做通道”“消规模”,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而最近北京银保监局也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提出深化金融乱象治理,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该监管意见还指出,要审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此外,北京银保监局还表示,将在后续监管中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内部严格问责。


每经记者张寿林每经编辑廖丹 

来源:和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