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贴现业务中我们需要知晓的一些概念!

票据贴现业务,俗称承兑汇票贴现义务,是票据有关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业务之一,今天小编要和大家伙分享的是关于票据贴现业务中需要知晓一些概念性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阅读。


一、承兑及承兑提示期限: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提示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持票人为承兑提示的期间,根据汇票记载不同形式付款日期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限也不相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进行,否则不发生提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3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持票人可以在这个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二、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


四、背书、背书连续和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确认的行为,票据每次转让均须经过背书手续,通常是从左向右依次背书,以示承认并确定背书人前后手的关系。


背书的方式有两种:

(1)记名背书,写明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这种背书表示将票据的收款权转让给指定的被背书人;

(2)不记名背书,不写明被背书人名称,仅山背书人签章;这种背书表示背书人将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经过背书,其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可在票据上再加背书,则成为第二背书人,又可再转让给他人,如此依次连续。如票据遭到拒付追索持票人时,所有背书人负连带责任。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他人,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用于偿还债务或购买商品或提请银行贴现、融通资金的行为,票据转让时,先由收款人背书,然后在票据被背书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


五、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背书转让的票据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追索债务人责任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遭拒付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


六、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因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对其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正当持票人可不依背书人次序先后对债务人中任何一个行使追索权。被追索者清偿票款后取得持票人权利,可再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对付款人提出承兑或付款,并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后者再通知其前手,直到出票人请求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汇票标明免作拒绝证书者除外),持票人、背书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过期即行丧失。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承兑汇票交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