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提示电票真实核验6.5亿票据案落定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宣判10亿元电子票据大案,对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邢台银行转贴现票面金额6.5亿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支付邢台银行6.5亿元,并按照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标题:监管提示电票真实性核验 恒丰、邢台银行6.5亿票据案落定


过去几年,纸票造假案几度震动业内,引发银行巨额损失,最终导致全面走向电票。


电子票据系统素以无假票、无风险著称。但在电票领域,有焦作中旅银行等10亿元电子票据大案。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宣判的10亿元电子票据大案中,犯罪嫌疑人假冒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以该行名义开具电票虚假承兑,再转贴现给其他银行骗取转贴现资金。


承兑人焦作中旅银行到期拒绝付款后,邢台银行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追索。对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邢台银行转贴现票面金额6.5亿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支付邢台银行6.5亿元,并按照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5月22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也发布通知,提示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电子票据造假并非在票据贴现、转贴流程中,而是在开票端,有的企业使用虚假资料注册公司向银行开立账户,或在银行开户时使用假证照;有的商票开票时,故意将承兑人写成银行,冒充银行承兑汇票。


10亿元电票大案


三年前的一起电子票据造假大案,影响至今。


2016年8月,工商银行廊坊分行、焦作中旅银行、恒丰银行等多家机构卷入10亿元级电子票据大案。该案的民事部分先后在河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判决。


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邢台银行合同纠纷下发二审民事判决书。据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崔某、逯某等人通过假冒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对事先串通好的企业所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该院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


上述票据的流转经过是,2016年7月28日,邢台银行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转贴现合同》,约定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邢台银行提供13张电子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合计6.5亿元,转贴现利率为2.72%。出票人为上海君然、中储银信、上海桉杨三家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晋歌、中能源两家公司,承兑人为焦作中旅银行。


2016年8月11日,焦作中旅银行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该行证照和印章的手段,冒用该行名义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账户,并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先后于2017年7月26日、27日到期。在上述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焦作中旅银行未向邢台银行支付票面金额对应的款项。


焦作中旅银行声明后次日,邢台银行就13张电子商业汇票分别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出追索,申请备注为票据真实性可疑、追索类型为非拒付追索,追索金额为票面金额。


该票据案件经过河北省高院判决后,恒丰银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判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支付邢台银行6.5亿元,并按照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犯罪嫌疑人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从而得以从事冒名承兑行为,并骗取了巨额票据贴现款,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转贴现合同》时完全无法预见的。


从损失的情况看,河北省高院原审判决判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邢台银行支付6.5亿元票面金额,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最高法对此亦不另行审理。从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最高法判决酌定迟延利息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监管提示商票风险


5月22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下称《通知》),以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


电子票据是如何作假的?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票造假并非电子流程出现问题,只要电子汇票开出来就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但是有的银行对开票企业审核不严,或者票据业务系统出现漏洞,使得造假企业有空子可钻。


“电子商票流程上没有问题,不排除一些犯罪企业刻意找存在漏洞的银行,有些银行签收时没有验证签收人名称、账号和网银Ukey等是否一致。”一位资深票据人士指出。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有的企业在源头账户上造假,造假企业在银行开户时使用假证照,或者使用虚假资料注册公司,银行有时候不能识别造假企业,从整个票据流程上并非造假,但是这类电子商业汇票本质仍是造假。


此外,一位票据中介人士表示,部分商票开票时,有的故意将承兑人写成银行,冒充银行承兑汇票,钻收票企业或银行工作人员不专业、不认真的空子。


如何防范票据风险?


《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切实承担对在本机构开户的票据行为人基本信息的审核责任,确保票据行为人名称、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是,优化内部系统。确保内部系统在收到出票、提示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和保证申请时,对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的账号户名一致性进行有效校验和控制。如发现信息与实际不符,应予以驳回。此外,应完善内部系统对票据种类的识别功能,根据ECDS报文规范准确区别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种类等关键信息以醒目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


有票据人士表示,对电子票据而言,防范造假要抓开票源头,后端的交易具有无因性。公司在银行开立公司账户和网银功能后,可以自主开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