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研究|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趋势与待解之题

票据转贴现反映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作为有价证券买卖的交易行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不同,因为信贷资产的转让需通过银登平台,或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难以做到标准化资产的交易买卖。因此,票据转贴现不应视为信贷资产,从而认定为非标资产。


        票据业务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和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票据服务实体经济存在显著优势。


        我国票据市场的活跃度、交易量居全球第一,连接着实体企业与银行信用,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对症良药。上海票交所数据显示,2018年1-11月,全国票据承兑量16.12万亿元、票据贴现量8.72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签发的票据占一半以上、贴现票据约占三分之二,且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票据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2016年间,我国票据利率除2011年末外均低于贷款利率,2018年以来票据直贴利率更是下行至不到4%的水平,加权平均利率低于贷款利率近200个BP。票据签发流程越发便捷,不用注册发行和审核备案,依靠的是成千上万家银行机构的签发承兑、贴现与转贴现。截至2018年11月末,上海票交所交易系统共接入会员2613家,系统参与者98132家,通过票据为实体企业提供了广泛的服务。


        发展票据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票据兼具信贷属性和资金属性,既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又能通过持有、交易实现较好的效益。《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计入贷款口径后,加之直贴与转贴的盈利空间逐步打开,票据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主动经营的信贷资产业务。同时,票据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全行资产负债调控、服务分支行经营的工具,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增长点。商业银行为提升盈利水平、突破资源约束的动力,持续推动票据业务、产品和交易模式创新,通过差异化经营获取超额收益。


        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两个重要趋势

经营模式趋向一体化。


        票据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传统模式、专营模式和公司化运作模式。专营机构按照是否经金融监管机构正式批准分为狭义专营和广义专营,前者主要包括工行票据营业部、农行票据营业部及部分银行票据事业部。广义专营是在狭义专营之上纳入独立的票据业务部、各级票据中心,以及票据专营窗口等模式。依托上海票交所,我国票据专营正在迈向一体化经营。一体化经营是指建立在票据电子化、系统平台化之上,前中后台分工协同、流程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分支行主要发挥营销企业客户的优势,集中开展承兑业务、直贴业务,从而拓展票源。票据交易权限则向上级行和法人层级集中,重点发挥交易决策和规模议价优势,集中开展转贴现交易,以转贴助推直贴;同时,商业银行还逐渐建立了全行统一的票据系统平台,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实现了科学定价和对风险的防控。


         转向盈利模式与风控模式适配的集中交易。


        2018
年,我国票据交易纸电融合系统正式上线后,传统纸质线下票据交易模式转向了流程电子化集中交易新模式。集中交易更加注重交易策略,需要构建投研一体化机制。票据交易硬件配置要对标债券外汇交易,投研队伍需要分设研究员与交易员,研究员着力研判市场利率趋势,交易员重点掌控交易盘面与仓位,定期召开投研策略会,加强研究成果与交易策略的融合应用。集中交易还需要更加注重市场风险管控技术,建设科学高效的风险监控平台。比如,综合运用杠杆率、止损平仓、偏离度、久期、凸度、风险价值(VaR)等工具箱;主动运用上海票交所公布的收益率曲线,构建内部估值模型和盯市制度;细化分类定价模型,对不同的承兑行、承兑企业科学定价,并对其信用状况、市场舆情及时监测,逐步建立集中度监测和黑名单制度。


        当前我国票据市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票据亟待认定为标准化资产,应区别对待票据信贷属性。


        2018
年4月,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票据能否被认定为标准资产主要在于第一条对“等分化”的官方解释。虽然目前我国票据签发面额大小不一,但是依托中国票据交易系统(CPES)的挑票、打包功能,可以实现票据类债券的投资功能。2015年我国票据交易量达到了100万亿元、2018年票据交易量接近50万亿元,2018年12月票交所发布国内首条票据收益率曲线,我国票据基本具备了标准化属性。与票据标准化密不可分的是其信贷属性,因为传统意义上信贷资产被认定为非标资产。票据签发承兑是表外业务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票据贴现也可视作是表内信贷业务。而票据转贴现反映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作为有价证券买卖的交易行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不同,因为信贷资产的转让需通过银登平台,或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难以做到标准化资产的交易买卖。因此,票据转贴现不应视为信贷资产,从而认定为非标资产。


        重申票据无因性立法,区别对待贸易背景真实性。


        商品经济对票据的高流动性要求,产生了票据无因性理论,无因性是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票据文义性和法定要式赋予了持票人不用再次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而可以享有票据的权利。然而,在监管实践中将《票据法》第十条中“真实的交易关系”解读为真实贸易背景,加重了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负担和合规风险,加大了企业票据贴现融资的难度。为防范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诱发金融风险,需要强调票据签发环节的真实交易关系。但是在票据签发后的流通转让环节,应尊重票据无因立法,放松贴现、转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法》第十条予以了限制,明确要求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第十条为由对持票人抗辩。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放松了银行要审查电票贴现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要求。肯定票据无因性原则,既能消除《票据法》的内在冲突,又能保障票据流通性,繁荣票据市场。


        合理解释银票追索权,用好信用主体唯一性规定。


        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流通性大大增强,我国拥有全球迄今最大、最活跃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市场。但受《票据法》追索权和监管实践的制约,银票转贴现过手均可以被追索,这意味着银票信用主体不唯一,各家转贴交易行均需要计提风险加权资产。假设一家小微企业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该银票先贴现再转贴现交易(平均为5-6次),据此测算我国银行业整体承担的风险权重超过200%,远高于小微企业贷款75%、一般企业贷款100%的风险权重。按照“风险=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的定义,银行违约率较低,过手均可追又


       可以降低违约损失率,那么转贴现交易就属于低风险业务,其风险权重应该较低,至少不应超过单一商业银行20%、25%的权重法风险权重。按照2018年票据交易量40万亿元,平均久期6个月保守估算,严格的风险资产计提大约需要消耗整个银行业大约4000亿元的资本金,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票据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最终加重企业负担。2016年上海票交所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票据交易规则》,贴现后票据的信用主体为:承兑行、贴现行、保证增信行中信用级别最高的主体,或同等信用级别最先付款的主体,实现了票据信用主体的唯一性。按照此原则,承兑、贴现为被追索主体且唯一,不仅可以避免票据业务的资本重复计提,而且可以保障转贴现交易的正常开展,有利于繁荣票据二级市场。

 来源:《中国银行业》2019年第1期

    郭新强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