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空白票据存在的意义及其成立条件!

所谓空白票据,又叫做空白授权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仅须在票据上签章,无须在票据上记载某些法定必要记载事项,而容许经票据行为人授权由持票人补充记载该事项的票据。票据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其记载事项原应符合严格的法定要求,以明确票据关系之主体与内容。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之票据,本应为无效,然就现实交易而言,出票人之出票行为于进行时,可能尚无法确定某些应记载之事项,而客观上该票据又必须作出,因此在现代,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例外的允许空白票据的存在,肯定其效力。空白票据,乃为满足现实需要,应运而生。


空白票据之成立,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出票人的签章

依票据的文义性,唯有于票据上签章者,方承担票据责任。故欲使空白票据成立,须有出票人签章于其上,否则票据行为无从谈起。而若未亲自为签章而授权第三人作成票据者,则可能构成票据代理。

2、须有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空白票据系指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依学理上之一般通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固为空白票据,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亦为空白票据。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纵未加补充,票据仍为有效,而由法律推定其所欠缺事项,于实务操作中甚为便捷,无须过多讨论。本文中所讨论的空白票据,系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者而言。至于所欠缺的程度或样态如何,则在所不问。

3、须有补充权之授予

空白票据之成立,须有出票人将所欠缺之记载事项预留由持票人日后补充,依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补充未记载事项,以完成票据。此即所谓空白补充权之授予。若无空白补充权之授予,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之票据则为无效,而非为空白票据。

空白补充权授予之认定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是否有补充权之授予,应就出票人是否有授予补充权之意思而定;客观说认为签章之空白票据的外观存在,足以认定出票人有由持票人将之补充为完全票据之期待可能性,而无须考虑出票人是否有补充权授予之意思;折中说则认为采主观说或客观说,须依情况视之。

各国票据立法常对补充权之行使设有期限,以避免权利行使的迟延,亦令票据权利状态得以迅为明确。

4、须有空白票据之交付

一般票据行为之有效成立,须以票据之交付为要,空白票据之出票,亦须出票人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后方成立。如未记载完全之签章票据,未经交付而非因出票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为他人取得者,则非为空白票据,惟经补充后流通于善意第三人之手,为保护票据流通及交易安全,由出票人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至于交付完成与否之认定,应不同于民法上关于交付之一般规定,而概以收款人是否已实际取得票据为准,因唯有收款人有补充权,其未取得票据时,空白票据自不能谓有票据法上之效力。而持有空白票据者,推定为经过有效之交付,乃为票据法上权利推定之一般规则,自不待言。出票人亦不得以欠缺有效的交付为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来源:融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