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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贴现?怎么贴?

一些特大型的垄断企业,例如石油公司、电力公司持一些较小的城商行、农信社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但银行根本就没有给这些较小的城商行和农信社核定有授信额度,那该怎么办呢?


别急,带着这个问题,今天讲讲这种情况下办理贴现的具体流程。


一种特殊贴现就叫“及时贴”,指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含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内,银行对申请人持有的非授信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


为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银行买入的票据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为申请人核定授信额度的90%。


非授信银行是指未能取得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或已经没有可用授信额度的银行或农信社。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纳入银行对贴现申请人统一授信范畴进行管理,各行在做该业务时必须在授信限额内办理贴现业务,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企业到银行申请办理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国有特大型企业、跨国公司500强在华投资企业,企业的资信、运营和财务状况较好,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


2、贴现申请人要符合银行法人客户的一般授信条件,在银行已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或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3、贴现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总行新的信贷投向政策规定。


4、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可以提供和银行承兑汇票相匹配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及有关单据。


5、企业在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后,向银行申请办理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其受理、报送、审核、审批、发放、到期托收等操作程序和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理程序相同,但必须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批复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批复。


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银行应立即要求贴现申请人赔偿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并审查被拒付事由是否合理合法,并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


如果拒付理由成立,银行应将被拒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并依法行使追索权。对承兑行故意拖延支付款项,银行可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付款人和承兑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到承兑行的付款后,划付给贴现申请人。

来源:天下通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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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无力支付应该怎么维权

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到期,付款单位的余额不足时,付款方开户银行理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收取附近,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计收,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方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联退回开户银行。这是开户银行理应首先通知付款方将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回,在收到这些后,开户银行在第三、四联的“专注那个原因”栏标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的公章,一起交给收款单位。最后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若付款方财务部门已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和委托收款的凭证的第五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填制一份一式二联的应付账款证明单,并将第一联交给开户银行,再加上其他凭证连同一起退回开户银行再转交给收款单位。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需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如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将不予受理。收款单位应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应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来源:喜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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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继2017年央行对实行十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后,近日央行再次启动了对该办法的修订工作。5月7日,央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订后的新办法附则中增加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另外,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并下调了登记期限。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监管层正在想办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位熟知小微企业融资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与此前应收账款质押的流程相比,现在的应收账款质押流程更加方便,这对于资金需求时间急、周期短等特点的小微企业而言是个利好。

央行表示,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实际上,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央行数据显示,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

三处修订 助小微企业融资

自2007年颁布后,此次修订已经是该《办法》第二次修订。早在2017年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进行过一次修订。而此次修订,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

根据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央行在附则中新添了第三十四条,即“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这一条,实际上是对很多此前没有统一办法的形式也均纳入其中。”一位曾在股份制银行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例如仓单质押,在此前仓单质押没有纳入登记体系时,经常出现倒仓、串仓等不规范行为,而此次纳入规范后,相关规定则将更加详细、规范。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将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等,都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促进。

在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显示,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央行也表示,将等级期限缩短至1个月,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

“按照要求,主债权期限即是应收账款的期限,应不短于登记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登记期限可以看做等同于贷款期限。”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期限实际上只有一两个月,这意味着在此前最短6个月的登记期限,这部分小微企业很难得融资。

而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央行表示,这既符合当前登记系统的实际作法,也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签署登记协议,并将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要求。此外还就有关条款的表述予以调整。

北京上海已先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

央行指出,此次修订《办法》,是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北京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启动仪式”,首批包括中信银行等7家机构进行试点。

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则是在4月30日宣布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启动。试点工作是由上海市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一直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最重要的症结就在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一位北京市监管层相关人员表示,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资产不足,动产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形态。

根据银保监会的估算,目前全国所有企业的动产价值约为50至70万亿元。盘活动产资源,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必要条件。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情况不容乐观,已经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制约。具体表现在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现场登记提交材料过多,效率低下;事前审核导致登记时间过长;登记并不即时生效等问题。

“而通过改变相关条陈和登记手段,也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困扰中小微企业多年的困扰。”北京市监管层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可以实现登记机构、登记标准、登记形式统一,登记信息全面集中,大幅降低企业的登记成本和环节。而无纸化的电子登记系统,支持在线进行登记、变更、展期、注销和查询,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登记和查询的便利性大幅提升。同时,取消事前审查环节,取消对于担保物详细描述限制,登记类型不受限制,登记生效结果秒级响应,生效同时即可供社会查询。

来源:财联社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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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贴现?怎么贴?

一些特大型的垄断企业,例如石油公司、电力公司持一些较小的城商行、农信社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但银行根本就没有给这些较小的城商行和农信社核定有授信额度,那该怎么办呢?


别急,带着这个问题,今天讲讲这种情况下办理贴现的具体流程。


一种特殊贴现就叫“及时贴”,指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含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内,银行对申请人持有的非授信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


为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银行买入的票据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为申请人核定授信额度的90%。


非授信银行是指未能取得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或已经没有可用授信额度的银行或农信社。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纳入银行对贴现申请人统一授信范畴进行管理,各行在做该业务时必须在授信限额内办理贴现业务,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企业到银行申请办理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国有特大型企业、跨国公司500强在华投资企业,企业的资信、运营和财务状况较好,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


2、贴现申请人要符合银行法人客户的一般授信条件,在银行已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或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3、贴现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总行新的信贷投向政策规定。


4、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可以提供和银行承兑汇票相匹配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及有关单据。


5、企业在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后,向银行申请办理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其受理、报送、审核、审批、发放、到期托收等操作程序和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理程序相同,但必须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批复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批复。


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银行应立即要求贴现申请人赔偿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并审查被拒付事由是否合理合法,并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


如果拒付理由成立,银行应将被拒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并依法行使追索权。对承兑行故意拖延支付款项,银行可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付款人和承兑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到承兑行的付款后,划付给贴现申请人。

来源:天下通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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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无力支付应该怎么维权

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到期,付款单位的余额不足时,付款方开户银行理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收取附近,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计收,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方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联退回开户银行。这是开户银行理应首先通知付款方将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回,在收到这些后,开户银行在第三、四联的“专注那个原因”栏标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的公章,一起交给收款单位。最后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若付款方财务部门已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和委托收款的凭证的第五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填制一份一式二联的应付账款证明单,并将第一联交给开户银行,再加上其他凭证连同一起退回开户银行再转交给收款单位。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需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如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将不予受理。收款单位应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应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来源:喜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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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继2017年央行对实行十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后,近日央行再次启动了对该办法的修订工作。5月7日,央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订后的新办法附则中增加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另外,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并下调了登记期限。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监管层正在想办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位熟知小微企业融资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与此前应收账款质押的流程相比,现在的应收账款质押流程更加方便,这对于资金需求时间急、周期短等特点的小微企业而言是个利好。

央行表示,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实际上,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央行数据显示,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

三处修订 助小微企业融资

自2007年颁布后,此次修订已经是该《办法》第二次修订。早在2017年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进行过一次修订。而此次修订,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

根据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央行在附则中新添了第三十四条,即“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这一条,实际上是对很多此前没有统一办法的形式也均纳入其中。”一位曾在股份制银行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例如仓单质押,在此前仓单质押没有纳入登记体系时,经常出现倒仓、串仓等不规范行为,而此次纳入规范后,相关规定则将更加详细、规范。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将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等,都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促进。

在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显示,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央行也表示,将等级期限缩短至1个月,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

“按照要求,主债权期限即是应收账款的期限,应不短于登记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登记期限可以看做等同于贷款期限。”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期限实际上只有一两个月,这意味着在此前最短6个月的登记期限,这部分小微企业很难得融资。

而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央行表示,这既符合当前登记系统的实际作法,也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签署登记协议,并将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要求。此外还就有关条款的表述予以调整。

北京上海已先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

央行指出,此次修订《办法》,是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北京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启动仪式”,首批包括中信银行等7家机构进行试点。

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则是在4月30日宣布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启动。试点工作是由上海市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一直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最重要的症结就在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一位北京市监管层相关人员表示,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资产不足,动产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形态。

根据银保监会的估算,目前全国所有企业的动产价值约为50至70万亿元。盘活动产资源,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必要条件。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情况不容乐观,已经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制约。具体表现在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现场登记提交材料过多,效率低下;事前审核导致登记时间过长;登记并不即时生效等问题。

“而通过改变相关条陈和登记手段,也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困扰中小微企业多年的困扰。”北京市监管层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可以实现登记机构、登记标准、登记形式统一,登记信息全面集中,大幅降低企业的登记成本和环节。而无纸化的电子登记系统,支持在线进行登记、变更、展期、注销和查询,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登记和查询的便利性大幅提升。同时,取消事前审查环节,取消对于担保物详细描述限制,登记类型不受限制,登记生效结果秒级响应,生效同时即可供社会查询。

来源:财联社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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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贴现?怎么贴?

一些特大型的垄断企业,例如石油公司、电力公司持一些较小的城商行、农信社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但银行根本就没有给这些较小的城商行和农信社核定有授信额度,那该怎么办呢?


别急,带着这个问题,今天讲讲这种情况下办理贴现的具体流程。


一种特殊贴现就叫“及时贴”,指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含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内,银行对申请人持有的非授信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


为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银行买入的票据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为申请人核定授信额度的90%。


非授信银行是指未能取得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或已经没有可用授信额度的银行或农信社。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纳入银行对贴现申请人统一授信范畴进行管理,各行在做该业务时必须在授信限额内办理贴现业务,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企业到银行申请办理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国有特大型企业、跨国公司500强在华投资企业,企业的资信、运营和财务状况较好,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


2、贴现申请人要符合银行法人客户的一般授信条件,在银行已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或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3、贴现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总行新的信贷投向政策规定。


4、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可以提供和银行承兑汇票相匹配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及有关单据。


5、企业在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后,向银行申请办理非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其受理、报送、审核、审批、发放、到期托收等操作程序和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理程序相同,但必须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批复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批复。


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银行应立即要求贴现申请人赔偿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并审查被拒付事由是否合理合法,并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


如果拒付理由成立,银行应将被拒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并依法行使追索权。对承兑行故意拖延支付款项,银行可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付款人和承兑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到承兑行的付款后,划付给贴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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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无力支付应该怎么维权

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到期,付款单位的余额不足时,付款方开户银行理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收取附近,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计收,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方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联退回开户银行。这是开户银行理应首先通知付款方将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回,在收到这些后,开户银行在第三、四联的“专注那个原因”栏标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的公章,一起交给收款单位。最后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若付款方财务部门已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和委托收款的凭证的第五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填制一份一式二联的应付账款证明单,并将第一联交给开户银行,再加上其他凭证连同一起退回开户银行再转交给收款单位。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需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如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将不予受理。收款单位应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应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来源:喜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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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继2017年央行对实行十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后,近日央行再次启动了对该办法的修订工作。5月7日,央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订后的新办法附则中增加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另外,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并下调了登记期限。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监管层正在想办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位熟知小微企业融资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与此前应收账款质押的流程相比,现在的应收账款质押流程更加方便,这对于资金需求时间急、周期短等特点的小微企业而言是个利好。

央行表示,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实际上,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央行数据显示,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

三处修订 助小微企业融资

自2007年颁布后,此次修订已经是该《办法》第二次修订。早在2017年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进行过一次修订。而此次修订,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

根据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央行在附则中新添了第三十四条,即“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这一条,实际上是对很多此前没有统一办法的形式也均纳入其中。”一位曾在股份制银行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例如仓单质押,在此前仓单质押没有纳入登记体系时,经常出现倒仓、串仓等不规范行为,而此次纳入规范后,相关规定则将更加详细、规范。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将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等,都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促进。

在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显示,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央行也表示,将等级期限缩短至1个月,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

“按照要求,主债权期限即是应收账款的期限,应不短于登记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登记期限可以看做等同于贷款期限。”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期限实际上只有一两个月,这意味着在此前最短6个月的登记期限,这部分小微企业很难得融资。

而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央行表示,这既符合当前登记系统的实际作法,也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签署登记协议,并将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要求。此外还就有关条款的表述予以调整。

北京上海已先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

央行指出,此次修订《办法》,是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北京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启动仪式”,首批包括中信银行等7家机构进行试点。

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则是在4月30日宣布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启动。试点工作是由上海市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一直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最重要的症结就在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一位北京市监管层相关人员表示,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资产不足,动产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形态。

根据银保监会的估算,目前全国所有企业的动产价值约为50至70万亿元。盘活动产资源,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必要条件。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情况不容乐观,已经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制约。具体表现在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现场登记提交材料过多,效率低下;事前审核导致登记时间过长;登记并不即时生效等问题。

“而通过改变相关条陈和登记手段,也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困扰中小微企业多年的困扰。”北京市监管层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可以实现登记机构、登记标准、登记形式统一,登记信息全面集中,大幅降低企业的登记成本和环节。而无纸化的电子登记系统,支持在线进行登记、变更、展期、注销和查询,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登记和查询的便利性大幅提升。同时,取消事前审查环节,取消对于担保物详细描述限制,登记类型不受限制,登记生效结果秒级响应,生效同时即可供社会查询。

来源:财联社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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